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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初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龙泉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初稿),现将该《条例》(初稿)予以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161026日(星期三),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丽水市行政中心6楼(花园路1号)丽水市法制办(立法处),邮 编:323000 

  联系人:詹佰鹏,联系电话:2098395 

    

  附件:《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初稿)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1011 

    

  附件: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窑龙泉窑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大窑龙泉窑遗址是指丽水市龙泉市、庆元县境内的龙泉窑遗址群,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应当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遗产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目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丽水市人民政府应组建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旅游、公安、宗教、文物、园林、房管、农业、交通运输、工商、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遗址所在乡镇、村委根据需要可建立业余文保组织,协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 

  第六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破坏大窑龙泉窑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需要调整时,由所在人民政府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区、建设控制地带区及环境控制区。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区,是指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较大规模和重大价值的遗址点及其周边的一定区域。 

  大窑龙泉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区,是指保护范围以外必须控制和保护的区域。 

  大窑龙泉窑遗址环境控制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区以外对环境要素需要控制和保护的区域。 

  第十条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用于缓解大窑龙泉窑遗址内生产、生活压力。从遗址长远性考虑,原则上,应削减保护区内居住人口数量,通过有计划搬迁,调控至满足遗产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容量,促进遗产地有效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规划编制和实施; 

  ()审核涉及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 

  ()制订并组织实施大窑龙泉窑遗址考古工作规划; 

  ()负责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其他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工作,应该接受国家、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丽水市、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两级财政预算。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于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及相关政策性激励等,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大窑龙窑遗址保护事业。 

    

  第三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大窑龙泉窑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是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所在地其它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与其相衔接。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和完善,应当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大窑龙泉窑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一年内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编制完成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丽水市人民政府及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推进实施。 

  第十六条 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水网、植被、土墩、山体等环境地貌现状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七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已有的建设项目、设施不符合《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外迁或者整改。相关拆除或整治,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十八条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内提出建设民居或构筑物需求,应由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评定,对确需建设的采取双向选择政策。 

  一原址修建,其建筑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执行,对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进行严格把控,相关方案应当经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未按方案执行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作出拆除或整改的相应处罚。 

  二异地新建,所在政府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出的区域,统一规划。参照现有住宅、耕作面积等相关标准,给予一定数量土地使用权,采取联建房等形式,新建住宅和劳作用地。对保护区内原有住房,根据保护需要可予以征收利用,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612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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