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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南明湖管理条例》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南明湖管理工作,现将《丽水市南明湖管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各个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为2017.10.09——2017.10.23 

    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6楼,丽水市法制办立法处 

    编:323000 

  联系人:詹佰鹏,2098395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0月9日 

 

丽水市南明湖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南明湖核心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合理利用南明湖的景区资源,加强南明湖核心区域的管理,提升丽水城市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南明湖核心区域,包括核心景观带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核心景观带包括水域和陆域区域,其中水域区域为自溪口大桥东侧至丽水高铁铁路桥西侧、社后大桥西侧范围内的湖面,陆域区域为从小水门大桥东侧到社后大桥西侧范围内的湖面的北岸、西岸和大猷街、好溪路以南、以东范围内的防洪堤及其景观绿化带。外围保护地带由南明湖总体规划规定,由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在南明湖核心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遵守南明湖核心区域的秩序,服从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对象)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的湖水、水利工程设施景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历史地名、历史建(构)筑物、文博场馆、宗教场所、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受本条例保护。 

  (公众开放)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资源应当对公众开放。除管理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圈、封堵。 

  第五条(管理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南明湖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行政职权: 

  (一)科学发展南明湖的旅游等各项事业; 

  (二)保护、利用和管理南明湖核心区域; 

  (三)管理南明湖核心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做好“南明湖”地理标志名称等知识产权工作;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 

  (处罚机构)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湖核心区域的行政处罚,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南湖保护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多部门协调)建设、规划、城管、水利、环保、公安、渔业、海事、市场监管、旅游、体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南明湖核心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南明湖核心区域之外的水域和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行政等其他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政府保障)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对南明湖核心区域的保护力度,对南明湖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相关的人事编制和经费给予保障。 

  第七条(规划主体)南明湖核心区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明湖管理机构会同市建设、规划、水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规划要求)规划应当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南明湖生态环境,符合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与防洪、环保、水生态、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按规定的程序修改并审批。 

  第八条(安全管理)南明湖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南明湖核心区域的生活垃圾的环境容量和水上游览接待容量,优化游览线路,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设备、设施,建立巡查和预警机制,制定游览高峰应急预案,确保游览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审核)在南明湖核心区域范围内开挖河道、堤岸,建造、维修码头,建设其他建(构)筑物等行为,应当经南明湖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十条(排污口设置)南明湖核心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确需改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排污口的,由南明湖管理机构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水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环保部门和水行政部门许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环保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处罚权) 

  南明湖管理机构应当对核心区域内的排污口定期进行排查,检测排污口水质,评估污染状况。发现排污口有IV类以上水质的,应立即通知水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处理。水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垃圾)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的船舶应当配备必要容器,收集船舶上垃圾和污水。船舶使用的残油、废油、垃圾和污水应当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 

  第十二条(航道管理) 南明湖核心区域内航道上的航线、码头、浪损范围等航行事项,由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南明湖管理机构意见后划定。 

  第十三条(交通管理) 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用于管理、游览观光服务的车、船等交通运营工具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先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力等清洁能源,限制、减少以柴油、汽油等燃料作为动力的车船的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 

  (三)保持车体、船体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经营服务) 南明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明湖核心区域的规划、资源承载能力和功能需要,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对经营地点、范围、种类等作出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指定地点、区域和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南明湖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步道等摆摊设点、扩面经营的,由南明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参考《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十五条(船舶经营)南明湖核心区域内从事游船、浮动设施经营的,必须依法办理船舶运营或有关法定手续。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南明湖核心区域内从事经营、作业、停泊和逗留等活动。 

  第十六条(活动审核)在南明湖核心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经南明湖管理机构同意: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益活动、商业活动; 

  (二)组织十人以上的集体性体育活动; 

  (三)设置户外广告、进行影视剧和广告拍摄; 

  (四)起降无人机等活动; 

  (五)新增石刻、雕塑。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组织实施者、建设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 

  第十七条(禁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南明湖核心区域的核心景观带内禁止下列危害动植物资源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一)采砂、开荒、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或地形地貌行为; 

  (二)捕鸟、砍树以及从事其他严重损坏动植物的行为; 

  (三)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毁坏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四)以炸鱼、毒鱼、电鱼、网鱼等方式捕鱼,在禁钓区内垂钓; 

  (五)栽植、放生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以及其他有火灾隐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捕杀、破坏濒危、珍稀动植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采石等行为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破坏地形地貌,罚款2万以上10万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三百四十四条) 

  (二)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以炸鱼、毒鱼、电鱼、网鱼等方式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捕鱼,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钓区内垂钓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前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垂钓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将消防机构的处罚权转移到城管机构) 

  第十八条(禁止妨碍管理的行为)南明湖核心区域的核心景观带内禁止下列妨碍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从事船舶航行、停泊和其他水上作业活动; 

  (二)擅自摆摊设点经营,或超出指定地点、区域和时段摆摊设点经营; 

  (三)驾驶和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但专设车道、残疾人助力车除外; 

  (四)在非宗教场所从事祭祀、祭祖等活动; 

  (五)游泳和其他水上体育、水上娱乐活动; 

  (六)携带宠物不加拘束。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有从事航行、停泊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二)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参照《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参照《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经劝阻教育仍不改正的,没收水上体育、水上娱乐器具、设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六)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参考《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十九条(禁止影响市容环卫的行为)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饲养家禽、家畜; 

  (二)在景观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折、划刻树木,张贴、悬挂、晾晒等;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粘贴或发放广告; 

  (四)其他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经劝阻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参照《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参考《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 

  (三)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非法设置、粘贴和发放的广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四)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根据依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禁止区域的公示)南明湖核心区域内的禁钓期、禁钓区、禁泳区和其他禁止区由南明湖管理机构划定和调整,报丽水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息服务) 南明湖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管理南明湖核心区域的资源,建立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维护管理费)南明湖核心区域的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核心区域内依托南明湖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南明湖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维护管理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维护和环保等方面的支出。 

  未依法缴纳南明湖核心区域维护管理费的,由南明湖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南明湖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渎职行为)南明湖核心区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因管理失职,造成南明湖核心区域的资源和环境被破坏的,由丽水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南明湖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南明湖核心区域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丽水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明倡导)全社会都要爱护南明湖核心区域,尊重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与指挥。 

  (妨碍公务行为)拒绝、阻碍南明湖核心区域的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8XX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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