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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7〕77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5029 生成时间:2017-12-04 发布机构: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慈善组织建设。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基本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不断提高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 

  (二)鼓励支持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立慈善项目、慈善冠名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设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精英化慈善向大众、平民化慈善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晚会等方式,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努力营造全民捐赠、全民互助的慈善氛围。支持慈善组织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通过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活动,鼓励发展慈善信托等方式,实现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三)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建立长效的志愿(义工)服务机制。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探索构建志愿服务社会平台,充分运用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公益服务项目,逐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和建立社会互助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四)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信息发布渠道。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 

  (五)引导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并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对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经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向捐赠人说明开展慈善活动按规定列支的成本需求。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水平。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增强从业吸引力。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二)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切实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慈善总会要积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根据社会组织评估办法等要求,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和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 

  (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具体支出标准和比例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慈善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公募慈善组织,将募得的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机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和财务等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浙江阳光慈善网或民政部门批准登记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编办、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等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宣传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人力社保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劳动用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建立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365bet开户官网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适宜的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服务事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购买规模与水平。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适当数额资金用于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配比支持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要优先考虑评估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评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积极为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四)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积极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和“浙江慈善奖”,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五)营造良好慈善氛围。确定每年9月为“慈善宣传月”。在95日“中华慈善日”和“慈善宣传月”期间,利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等活动。 

  积极传播平等、互助、诚信、包容等现代慈善观念,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不断优化慈善事业法治环境,构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态。 

  本意见自20181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124

 

 
 

  

  (此(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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