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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117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2033 生成时间:2017-12-18 有效性:有效发布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12号)精神,大力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之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强大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丽商创业投资品牌。 

  二、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一)发展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坚持培育与引进并重,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吸引一批市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迁入我市。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经合办、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条件下,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设立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产品和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丽水银监分局、丽水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丽水银监分局、丽水保险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全面落实创业投资财税政策。积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生态工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及并购重组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和巩固全面“营改增”试点成效,丰富拓展服务“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税收支持措施,落实鼓励自主创新、促进节能环保、扶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增值税税率简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范围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等新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基础领域和公共服务设施领域投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深化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投资创业。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建立金融机构参与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机制,降低社会资本融资成本。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信息产业园(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园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政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以“一区一镇”为主抓手,引导项目、用地、资金、人才向“一区一镇”集聚,推进农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农业强镇建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运用经济、市场规律,及时淘汰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鼓励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创业投资市场退出。简化企业注销内部登记流程,构建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注销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市经信委、市企发办、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利用外资政策环境。依法制定出台有关利用外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已出台的降成本各项政策措施,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外资以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海外上市、引入风险资金等方式利用外资。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创建主体功能突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提高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水平。(市商务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国土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等已设立的政府基金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借鉴杭州梦想小镇成功经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具备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创业创新发展。基金规模为500万元左右,视基金运行情况再调整,并研究出台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让利及投资损失核销等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市的支持,做大做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委托管理引导基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壮大国资公司,增强国资公司实力,培育创业投资能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创业投资环境 

  (一)优化监管环境。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市场发展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服务。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市府办、市审管办、市编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商事环境。积极落实国家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要求,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准确把握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特点,研究简化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办理流程,探索设立创业投资服务窗口进行专业服务,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推动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推广“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深入开展“精准帮扶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减负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信用环境。深化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开通“信用丽水”网站,推进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培育和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个人的监管,通过设立信用黑名单等制度防范失信风险。积极保护金融债权,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大力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创业投资政策协调、行业监管、指导服务,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县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推进创业投资行业信息共享,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形成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建设,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管理、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推动创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市科技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建设创业投资相关院系、科研机构,加强学科建设,开设相关专业,完善相关课程设置。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建设一批创业投资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鼓励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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