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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118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2034 生成时间:2017-12-19 有效性:有效发布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 

  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5号)精神,促进我市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平稳增长,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紧紧围绕“两个高水平”建设,打好五张牌、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全面推进“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精准施策,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7万人,到2020年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1万元/人,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70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4000元。 

  ——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日益扩大,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增幅,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快于农村居民收入增幅,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力争缩小至2:1以内。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年薪制和股份制、期权制,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推动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鼓励企业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学历等认证渠道。完善职业资格和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推进“双证”融通,加快实现“两考”合一。鼓励职业院校和丽水学院的毕业生取得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工程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贯通发展试点,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组织参与各级各类高水平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部门、行业和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树立行业标兵。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在各类受奖励人员中的比例。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大力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弘扬高技能人才的地位作用,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加强对中青年农民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农民学院和农民学校运营管理机制,架构更为完善的农民培训网络体系。深入打造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品牌,完善以“丽水农师”为首的“1+x”农村实用人才品牌体系,做大做强“缙云烧饼师傅”“云和师傅”“松阳茶师”“畲乡月嫂”等子品牌,创新培育“松阳工匠”“缙云爽面师傅”“龙泉安仁鱼头师傅”等新品牌,以人才品牌建设带动人才培训。狠抓“丽水山耕”“丽水山居”品牌创建背景下的创业人才培训,加大对创业创新型、技能型、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力度。完善对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的补助政策,支持大中专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培育一批“农创客”“新农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责任单位: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特色精品、绿色安全”的生态精品农产品,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实施产业提升发展行动计划,促进食用菌、茶叶、水干果、高山蔬菜、中药材、畜牧、笋竹、油茶、渔业等九大农业主导产业及粮油战略产业质量提升。加强农业科技支撑,支持创建“星创天地”等众创空间,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深入推进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园、特色农业强镇、农业全产业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深化农产品加工园区和产地市场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互助担保体系,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重要农产品、龙头企业和特色产业的品牌培育,推进农旅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不断提升丽水山耕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覆盖率。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丽水山居等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 

  3.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生态化、规模化、现代化、组织化程度高的农业市场主体,支持各类农业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大力推广“一亩田、千斤粮、百斤鱼、万元钱”“一亩山万元钱”模式。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深入推进国家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持续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深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创新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广“坡地村镇”模式。推进“三位一体”农合联改革,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产业农合联在全市农业主导产业全覆盖,形成较为完善并有效运转的体制机制,提高农业发展组织化程度。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抵押配套机制,实现“三权”抵押贷款保质扩面增量。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脱困计划,通过开发集体资源、发展物业经济、盘活存量资产、开展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三年内全面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供销社)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在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缩小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实际收入差距。市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在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新增绩效奖励工资可不纳入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并实行协议薪酬。构建符合科研院所特点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内部分配激励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2.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比重,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可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与现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衔接,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 

  3.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和所有权制度改革。职务科研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的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智力投入。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小微创业者,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持续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前置审批。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推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深入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建设升级版的小微企业“双创”园区和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强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建设面向制造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落实基地建设和孵化服务补贴;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抓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落实,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旅委) 

  3.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落实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意见精神,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建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经营效益相挂钩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隐形壁垒,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由政府推进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向民间资本开放,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依法判决没收和处罚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案件侦查适用扣押财物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从严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特殊岗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津贴补贴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市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县(市、区)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落实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深入推进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确保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增长10%以上。继续推进农民异地搬迁,“十三五”期间,全市完成农民异地搬迁5万人以上,其中整村搬迁不少于1.5万人。持续深化产业扶贫,因地制宜发展低收入农户参与度高的区域特色产业。深化光伏小康工程试点,提高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完善省、市、县三级结对帮扶制度,搭建社会扶贫平台。实施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两大民生短板。大力开发村级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低收入农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以及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加大政府对低收入农户的兜底保障作用,推进低保城乡一体化,确保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人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完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措施,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建设市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管理平台,妥善解决因病返贫等支出型贫困现象,巩固脱贫成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 

  三、实施八大支撑行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入开展产业振兴、就业促进等八大行动,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产业振兴行动 

  1.加快发展生态绿色农业。大力发展生态精品农业,建设百万亩海拔600米以上“丽水山耕”绿色有机农林产品基地。突出农旅融合,推动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重点培育20个农旅融合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示范区。依托茶叶、食用菌、笋竹等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果林等经济林木和林下经济。加大农产品精深加工力度,加快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建立健全“丽水山耕”“丽水香茶”等区域性农产品公用品牌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以及全程追溯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2.加快发展生态优势工业。深入实施“丽水生态制造2025”和“生态工业31576”五年行动计划,加快转换新旧动能。对标省八大万亿产业,培育具有丽水特色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绿色能源等环境适宜型新兴产业,推进绿谷信息产业园、杭州丽水海创园和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外资重大项目承接平台,建设维康大健康产业园等一批绿色新兴产业基地。深化莲都—义乌、龙泉—萧山、松阳—余姚、遂昌—诸暨等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合作。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抽水蓄能,打造华东地区绿色能源基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经合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3.加快发展生态特色服务业。坚持全域旅游发展方向,实施全域旅游行动计划,做强生态旅游第一战略支柱产业。依托中国进口商品城、华侨总部经济区等载体,推进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区。依托中国长寿之乡品牌,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保健、健康服务、养生养老等大健康产业,加快建设华东药用植物园、丽水医养康疗中心等医养产业项目。鼓励应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商贸、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建立全域数据交换系统,发展共享经济。大力发展历史经典文化产业,重点培育宝剑青瓷、石雕、木玩等三大百亿文化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旅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出版局) 

  (二)就业促进行动 

  1.进一步巩固促进居民增收的经济基础。着眼于保就业、增收入、惠民生,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服务力度,进一步清费减负,积极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以稳定经济增长守住就业基本盘,以调整结构拓展就业新空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好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发挥好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健全就业监测和失业防控机制,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及时做好数据收集与发布,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 

  2.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经济、绿色能源、健康、生态精品农业等产业,提供更多中高收入就业岗位。加快合成革、不锈钢、机械设备制造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低端用工。推进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促进健康服务、社区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教育文化体育服务等加快发展。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促进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旅委、市金融办) 

  3.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小城市、中心镇、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推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建设,鼓励能人带动下的合作创业,形成以能人创业带动充分就业的格局。(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 

  4.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搭建公共就业创业移动互联网平台,加强就业信息大数据开发应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 

  (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培训学校和大中型企业,新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形成设施优良、定位明确、功能协调发展的省、市、县三级培养基地网络。对培训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认定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并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支持本科高校开展应用型转型改革,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建设,支持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技能实训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建设好10个市级“校企合作共同体”,争创5个省级示范性“校企合作共同体”,建成5个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积极推进“百校千企”和“千企千师”培养工程。探索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把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进行校企合作培训。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技能大师带徒传艺,开展大师工作室考核评审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3.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且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开展农村低收入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农民学院、农民学校两级平台融合发展,重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农村创业人才培养。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强“僵尸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促进职工转岗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四)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严格实行全市统一的低保“六制度、一流程、一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制度及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需助尽助,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机制,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推动各种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环节的互联互补,加快建立城乡全覆盖、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总工会) 

  3.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加快各级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逐步形成多档次、可选择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保运行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更公平、可持续。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 及时调整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采取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相挂钩的办法,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提高门诊待遇水平,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不同人群建立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切实减轻群众大病治疗负担。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积极发展慈善事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促进行动 

  1.优化城乡区域布局。探索“多规合一”,坚持走独具特色的山区新型城市化和集聚发展道路,形成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协调发展格局。构建和优化1个中心城市、10个小城市、20个中心镇的“112”城镇空间布局,将其打造成为资金、土地、信息、基础设施等要素集聚主阵地,建设成为“依山傍水、三生融合”特色优势的人口集聚主平台。做大“112”发展能级,在加快集聚中稳步提升中心城市经济首位度,形成“北居中闲南工”的空间功能布局。构建和优化东西向遂松丽青、南北向缙丽龙庆“两轴”产业空间布局,做大做强生态产业集聚区、省级开发区(园区)、休闲旅游景区、现代农业园区、服务业示范基地等“四区一基地”生产力集聚平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旅委) 

  2.完善生态补偿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市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省级部门指导下开展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全面实施生态公益补偿资金发放阳光工程,及时准确发放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3.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工程,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困难人群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环境保护服务、基本公共安全等领域公共服务水平。到2020年,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加快发展地区、弱势群体倾斜,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均等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安监局) 

  (六)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加大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推动力度,引导优质企业积极对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拓宽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为重点的直接融资渠道,实现民间资本、社会资本与实体企业的有效对接。深入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努力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规范现金管理。全面推进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审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 

  (八)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体系,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逐步实现传统手工记账采集手段向电子化采集手段的转变,提升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市统计局) 

  2.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围绕重点任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居民增收的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对重点群体进行精准激励。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居民增收工作的专项督查考核,完善年初有目标、季度有通报、年底有考核责任机制,强化对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完善先行先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办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7〕 118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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