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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 126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2036 生成时间:2017-12-25 有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2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运用相应的指标体系,对各民办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成绩、效果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激励指导民办事业单位不断强化公益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归集、汇总民办事业单位评价信息,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信息记录、指标评价和结果运用;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监管信息记录、指标评价和结果运用。信用办负责将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在工作中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实施联合监管激励惩戒。 

  第五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遵循公正公开、科学合理、激励指导、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内容主要有:行业规范、服务水准、社会满意度三个方面,评价基本分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 

  (一)行业规范(20分),包括民办事业单位遵守登记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财务管理、税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参保等方面的情况,由登记管理、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 

  (二)服务水准(55分),包括服务理念和行为、服务职能履行、内部管理结构、专业技术队伍、服务条件氛围、服务质量成效、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情况,由教育、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社会满意度(25分),是指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专家、知名人士等),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民办事业单位服务效果的满意度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同时,对于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事业单位,可另行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1.行业等级升级;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 

  3.取得其他重大成就或业绩。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以自然年度(学校以学年)为一个评价期,评价程序包括自查自评、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公告结果4个程序。 

  (一)自查自评: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学年)年底向民办事业单位下达评价通知,民办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报送自评报告至登记管理机关。 

  (二)综合评价:登记管理机关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根据评价要求开展相应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向信用办、投诉咨询举报中心等单位征集民办事业单位公益评价所需的监督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进行联合实地核查。 

  (三)评定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部门评价结果、征集到的相关部门监督信息和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评定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等级。 

  (四)公告结果:通过相应平台向社会公告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八条  公益指数评价结果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级别。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为A级,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B级,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因民办事业单位自身原因不予报送自评报告的,在部门评价综合结果的基础上,降一个等次确定公益指数评价等级。 

  第九条  民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A级: 

  (一)本年度不按规定报送、公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二)在公益指数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民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 

  (一)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连续三年因民办事业单位自身原因不予报送自评报告的; 

  三)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为最低等级的; 

  (四)有重大合同欺诈行为或恶意逃避债务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行为并被法院判决败诉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A级的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通报表扬; 

  (二)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适当上浮的参考依据; 

  (三)在财政扶持方面给予倾斜; 

  (四)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B级的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开展相应的检查指导工作,引导民办事业单位改进提升; 

  (二)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培训,督促加强管理,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指导民办事业单位根据公益指数评价失分项目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C级的民办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三)必要时,可进行约谈。 

  对连续2年被评为C级的单位,予以告诫;连续两次被告诫的单位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屡次不改,可以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暂停执行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五)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相应核销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教育、医疗卫生领域先行开展,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其他领域拓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 

    

  附件:1.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总表 

          2.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细则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7〕 126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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