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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丽政办发〔2017〕 126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36 生成时间:2017-12-25 发布机构:市编委办

  现就《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是全省首个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市,试点两年多来,全市民办事业单位注册登记数由最初的2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通过报备员额政策吸引各类人才97人,促进了资金、人才向民办教育、卫生领域集中,推动了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的精神要求,加强民办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我市在借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民办事业单位特点,探索公益指数评价,制定该《办法》,推动试点由登记为主转向登记监管并重,激励指导民办事业单位不断强化公益属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主要政策解读 

  本文件包括六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评价内容”,三是“评价程序”,四是“评价结果”,五是“结果运用”,六是“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目的是提高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按照公正公开、科学合理、激励指导、简便易行的原则,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单位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实施联合监管激励惩戒。该文件适用于市、县两级民办事业单位。 

  (二)评价内容。重点对民办事业单位在行业规范、服务水准和社会满意度三方面进行评价,总分100分。 

  行业规范主要评价民办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情况; 

  服务水准主要评价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理念和行为、公益服务职能履行、内部管理结构、专业技术队伍、公益服务条件氛围、公益服务质量成效、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情况; 

  社会满意度主要评价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专家、知名人士)、特别是服务对象对民办事业单位服务行为、效果的满意度。 

  同时,对于当年度行业等级升级、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给予适当加分,附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评价程序。按照自查自评、部门评价、评定等级、公告结果的程序开展,以自然年度(学校以学年)为一个评价期。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进行定量定性,分为ABC、不合格四个级别。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为A级,相当于优秀等次;70分以上、85分以下为B级,相当于良好等次;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相当于合格等次;60分以下列为不合格单位。并规定了不能评定为A级和直接列入不合格等级的“一票否决”情形。 

  (五)结果运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对应的奖惩措施。评定为A级的民办事业单位,以激励为主,在报备员额使用、财政扶持和评先评优等各方面享有优先政策;评定为B级的,主要采取政策宣传、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等措施;评定为C级的,主要采取限期整改、重点检查、进行约谈等管理措施;评定为不合格的,主要采取重点检查、暂停优惠政策、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惩戒措施。 

(六)附则。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教育、医疗卫生领域先行开展,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其他领域拓展。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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