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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丽政办发〔2018〕 2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8-3002 生成时间:2018-01-07 发布机构:市气象局

  就《丽水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今年以来,浙江省相继出台《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71日开始实施),召开了相关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应对极端天气的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意见》的制定的主要依据 

  2017328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指出“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气象灾害发生特点,确定适用于本地停课安排、误工处理的极端天气种类和预警级别。” 

  330日,《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提出“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急处置要求,并明确“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三、《意见》的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丽水市域内市、县(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重点明确了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极端天气下的停课信号标准和误工处理意见;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发布、规范传播要求;明确了教育、人社、安监、卫计、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应对和指导监督,相关信息发布以及公民义务等内容。 

  具体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共4点)。明确《意见》的原则、极端天气的定义、适用范围、各地的适用性等内容。极端天气的定义,考虑丽水市气象灾害的特点和灾害的影响面,选取了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等五种气象灾害。在适用范围上,考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同级别的致灾性和发生率,并结合省内外经验,确定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的红色预警信号作为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的依据和先导。考虑丽水地形和气象灾害发生特点,明确各县(市、区)可确定适用于本地停课、误工处理的极端天气种类和预警级别。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共5点)。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发布、发布职责、传播职责、传播规范要求等内容。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发布中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名称和对应区域,以避免公众收到多头预警、影响有效应对的情况;在发布职责中明确各级政府要公开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让公众知晓从何渠道了解第一手权威信息。 

  (三)停课安排(共6点)。明确停课信号标准、学校响应职责、学校防御职责、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适用性以及教育和气象部门职责等内容。其中,在停课信号标准的确定上充分考虑“学生安全第一”和“停课实施的可操作性”,分四个时段(当日6:00以前;6:00到学校上课前;在校期间;放学前一小时内)来明确学校安排停课和教学活动。 

  (四)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共5点)。明确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下企事业单位的响应职责、防御职责、员工权利以及户外作业单位职责等内容。  

  (五)其他(共5点)。明确应对极端天气过程中教育、人社、安监、卫计、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应对和指导监督,以及公民应主动了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涵义。    

  五、《意见》的实施时间 

本意见201821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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