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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流程图、依申请公开流程图.doc
      附件:??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17).zip.zip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特编制《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部门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7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路590号)索取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 hb.lishui.gov.cn)。此外,还采用信息专刊、新闻发布、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流程 
          建立信息流转机制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局内部各责任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提出上网发布的内容,经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发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报局领导确定。 
          (五)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六)相关费用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办公(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的8:30-12:00,14:30-17:30(冬令时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8-2098915;传真号码:0578-2098000;邮政编码:323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处理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将依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处理时限 
          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环境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批准后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申请人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丽水市监察局投诉。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2090823,传真号码:2090823,通信地址:市行政中心631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丽水市监察局投诉电话:2098610,传真号码:2098600 

          通信地址:市行政中心637室,邮政编码:3230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人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4日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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