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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规范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2〕45号
索引号:002645662-0-2012-0004 生成时间:2016-04-12 发布机构: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现将《丽水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依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明确公开属性 

  根据《条例》规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归纳出了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八项理由(详见附件3)。 

  二、规范签发流程 

  (一)目前公文签发流程是以电子(丽水市党政机关办公系统或者其它内部办公系统)和纸质两种形式并存。不管哪种形式发文,都必须把在拟稿单各个相应位置签署公开属性作为公文签发流程的前置条件。对没有签署公开属性的文件,一律不得进入下一个办理流程。 

  (二)文件在进入发文程序时,必须首先由具体的拟稿处(室)在基本信息栏或拟稿单上签署文件的公开属性;处(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也必须签署公开属性。 

  (三)核稿处(室)在审核文件时必须签署公开属性,如拟稿处(室)没有签署公开属性的,一律予以退回,并在拟稿处(室)签署公开属性后再予以审核。 

  (四)在主动公开文件的成文日期之后必须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五)CEB格式的文件必须加盖电子公章。 

  三、统一表格形式 

  《丽水市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表》由标题(题名)、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责任者)、公文种类、公开属性、免予公开理由、主题词、是否为规范性文件、页数等基本要素组成。其中“公文种类”、“公开属性”、“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的填入可在表格下拉列表中出现的选择项中选择(详见附件4);文件的机关代字罗列在表格左下端的工作表当中。 

  四、明确时间要求 

  (一)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范化备案表格要求,对2012年第1季度(13月份)的公文类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报送送审稿(市本级试点单位报送正式稿)。待确认以后,各市级有关单位(除市本级试点单位外)再将正式稿(纸质和电子文档)经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二)各县(市、区)要在11月份之前完成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规范工作。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2)4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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