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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7〕 105号
索引号:002645662-0-2017-0012 生成时间:2017-10-30 发布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精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办文办会机制,在公文、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 

    (一)审查公开属性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强化政策解读 

  1.明确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政策解读责任主体。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2.规范解读程序。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如果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其政策解读材料也一并提请。公文签发后,属于主动公开的,要依法及时通过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3.细化解读内容。解读材料要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意义、目的、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文件术语释义等,以及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事项。 

    二、在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 

  提交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全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地各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附件:丽水市涉及重大民生事项会议邀请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试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7 

    

    

    

    

    

  附件 

  丽水市涉及重大民生事项会议邀请 

  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民生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决策透明度,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人员代表列席。 

  第三条  列席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利益相关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第五条  利益相关人员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7〕 105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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