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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丽政发〔2017〕55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19 生成时间:2017-08-24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市政府制定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办法》(丽政发〔20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仍然存在限制商品要素流通、违法给予优惠等政策措施,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并防止出台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彻底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促进创新这一价值取向,防止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不当补贴和过度保护,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依据。20161212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从20171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作出专题批示,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市政府意见准备相关实施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实施办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日,《实施办法》(送审稿)经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四个部分共十四条。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基本原则进行了简化)依据《意见》进行了明确和强调。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实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第二部分:审查事项。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审查方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例外规定;重点对审查方式、审查范围进行了细化,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第三部分:有序实施。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工作机制,由市发改(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健全工作程序,要求政府所属部门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情况;着重就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作了规定。在按要求规范增量的同时,对清理存量工作提出了具体时间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8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要按规定定期清理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四)第四部分:保障机制。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培育竞争文化。对不进行自我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什么:全面审查+新旧兼顾 

  审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新旧兼顾:规范增量,防止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省政府要求从201711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存量,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8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现阶段最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便于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国务院34号文没有对机关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做出统一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建立。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 

  外部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外部监督方式:一是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社会公开。 

  (三)怎么审: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原则禁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贯彻执行。国家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实施国务院34号文有关要求,不得擅自缩减审查范围、降低审查标准。我省《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在审查标准设定上与34号文一致,共四个方面(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明确了18条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再加上两个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我省《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中的例外规定与国务院34号文规定一致,为防止例外规定的滥用,设置了两条限制性条件,只有符合此两项条件才能适用例外规定: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不通过限制竞争就无法达到政策目的;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即不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方案。同时,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也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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