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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丽政发〔2017〕65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21 生成时间:2017-11-05 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

  201711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765号),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市政府决定从201811日起,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实行后,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莲都区680/月·人;缙云县、青田县674/月·人;龙泉市、遂昌县582/月·人;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581/月·人;云和县552/月·人。 

  一、文件出台背景 

  市政协2017年第 11期《社情反映》刊登了市政协委员王丽华、沈绍春反映的《加快推进低保城乡一体化,确保低收入农户持续增收》信息,该文反映低收入农户增收是党委、政府十分关心的重大工作。2015 年,我市为完成“4600 元以下”消除贫困任务,其中有55.13%的低收入农户脱贫任务是靠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解决的。截止2017 6月底,我市除云和、莲都(含南明山街道) 分别于2015 年和2016 年已实现城乡低保统一标准外,其余7 个县()共有农村低保数67449 人,占城乡低保总人数的96.45%,长期以来,受户籍制度的制约,城乡低保标准存在着“户籍剪刀差”,农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标准的75.11%,有近四分之一的政策性增收空间。 

  朱晨市长、陈瑞商主席和王小荣副市长看到信息后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尽快研究办理。市民政局、市农办(扶贫办)接到领导批示件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研,并于911日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研究讨论推进低保城乡一体化工作有关事项,参会单位一致认为:推进低保城乡一体化事关低收入农户生活保障,并且具备资金和政策支持的条件,实施此项工作切实可行。 

  二、工作目标、任务 

  201811日起,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实行后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莲都区、缙云县每月680元;青田县每月674元;云和县608元;龙泉市、遂昌县每月582元;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每月581元,以上数据以20171112日截止为准。7个县()城乡低保统一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可提高155.38 元,年人均可提高1864.5(青田、缙云年可提高2016 ),可确保我市在册6.7 万困难群众持续增收,确保农民收入增幅继续保持全省前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 

  三、文件依据 

  20147月我省颁布出台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民政厅明确要求全省在2018年前完成低保城乡一体化工作。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市民政局于9月底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民政部门均同意我市低保实行城乡一体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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