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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农民公寓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丽政通告(2017)第4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23 生成时间:2017-05-07 发布机构:市征收办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农民公寓廉购价、优惠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告已于201755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根据建筑造价专业机构测算,分析人工费和原材料价格因素,结合市区房屋重置价标准以及2016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优惠价标准,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17年度农民公寓廉购价、优惠价标准》并进行通告。 

  二、主要内容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90/㎡,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2600/㎡;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700/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 1880/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三、关于施行时间 

  《农民公寓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告》适用于2017年度发布征收公告实施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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