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政策解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丽政办发〔2017〕73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24 生成时间:2017-05-24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752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进城务工人员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之际,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结合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各县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政策和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尽可能多的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确实无法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至受政府委托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并完善招生和学籍管理办法,简化招生程序,指导各中小学校按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与本地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三、实施意见》的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文件。 

  四、实施意见》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实施意见》执行范围为丽水全市,自发布之日(即2017522日)起开始实施。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一是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投入。落实政策、服务、待遇三保障的要求,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权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同等享受省规定免费政策,同等纳入政府资助范围。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二是提高城区中小学教育资源规划建设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严格执行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丰富教育资源,更好的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需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三是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关爱。各中小学校要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要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教育,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四是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现代化创建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改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城市中小学学校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统一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保障体系,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五加强宣传督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成绩和经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适时组织对本通知执行情况开展督导。 

 

相关附件下载:
分享到: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