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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策解读
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7〕第1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25 生成时间:2017-03-17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2017314市政府发布了一号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的管控,保护我市森林生态系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条例决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有效的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往年经验和天气情况判断,清明前后,春耕生产农事用火进入高峰期,大量外出人员回乡祭祖,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等扫墓行为聚增,加上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多,管理难度增大,是一年当中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禁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上坟焚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电器、枪械狩猎、烧蜂、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一切野外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炼山、烧田(地)埂草、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倡导献鲜花、花圈和植树绿化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通过管控野外火源,实行野外禁火,达到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目的。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通告规定从2017321日至4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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