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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丽政办发〔2017〕 113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28 生成时间:2017-11-29 发布机构:市府办

  为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3号)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以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本次定期清理工作是继201020122014年之后对撤地设市以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的第4次大规模清理。 

  20175-6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文要求做好“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主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市法制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将本次定期清理工作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相结合,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过程 

      20172月,市府办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进行了工作部署,明确了本次定期清理范围及分工、清理原则及标准、清理步骤及时间安排;7月,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对清理标准及清理时间安排进行了调整。 

  (一)清理范围及分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包括201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含决定修改但保留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15年、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定期清理中明确了九项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情形;7月,在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又新增两条标准,共11条: 

  1.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定应当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内容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2.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前置条件;或者仍保留国务院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4.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内容。 

  5.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矛盾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6.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令废止的。 

  7.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指定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 

  8.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122 号)、省发改委、法制办《关于全面深入开展招标投标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527号)及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要求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情形。 

  9.涉及“放管服”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或与根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的,或与根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10.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 

  11.其他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情形。 

  (三)清理步骤。 

  1.20172月,市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果,梳理形成《2001-201612月市政府及办公室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并印发给市直有关单位,由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2. 3-6月,市直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对本单位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提出保留继续有效、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宣布废止或失效、已经废止或失效等清理意见。 

  3.6月,将《参考目录》送市府办各综合处室征求清理意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清理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4.7-9月,市法制办在汇总市府办各综合处室及市直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后,抽调县(市、区)法制办以及市财政、发改、人力社保、国土、市场监管、审管办等重点市直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对《参考目录》进行逐一集中审查,形成集中审查意见,并再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 

  5.10月,经三次征集清理意见后,市法制办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目录;1013日,市法制办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召开文件清理工作座谈会,对部分清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文件进行协调。经进一步调整后,形成目前的清理结果(送审稿) 

  三、清理结果 

  (一)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01年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7件,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112件,已经废止或失效文件20件,拟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96, 不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件5件。 

  (二)关于涉及“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在本次定期清理工作中,涉及“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9件,其中已废止1件、已修改0件,拟废止20件、拟修改39件。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其中已废止2件、已修改0件,拟废止19件、拟修改13件。 

  四、其他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中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发布。 

  未列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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