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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丽政发〔2017〕114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29 生成时间:2017-11-29 发布机构:市府办

 市政府制定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发〔2017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以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20175-6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文要求做好“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主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市法制办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20161231日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 

  1.20172月,市法制办结合历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果,梳理形成《2001-201612月市政府及办公室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并印发给市直有关单位,由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2. 3-6月,市直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对本单位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提出保留继续有效、修改但暂时保留适用、宣布废止或失效、已经废止或失效等清理意见。 

  3.6月,将《参考目录》送市府办各综合处室征求清理意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对清理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4.7-9月,市法制办在汇总市府办各综合处室及市直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后,抽调县(市、区)法制办以及市财政、发改、人力社保、国土、市场监管、审管办等重点市直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对《参考目录》进行逐一集中审查,形成集中审查意见,并再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 

  5.10月,经三次征集清理意见后,市法制办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目录;1013日,市法制办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召开文件清理工作座谈会,对部分清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文件进行协调。经进一步调整后,形成清理结果(送审稿) 

  三、清理结果 

  (一)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01年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7件,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112件,已经废止或失效文件20件,拟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96 

  (二关于涉及“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在本次定期清理工作中,涉及“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9件,其中已废止1件、已修改0件,拟废止20件、拟修改39件。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其中已废止2件、已修改0件,拟废止19件、拟修改13件。 

  四、第一批拟修改文件的说明 

  《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因与当前丽水的发展、民生息息相关,作为第一批修改文件进行修改。 

  四、其他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根据《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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