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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丽政发〔2017〕72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7-3030 生成时间:2017-12-01 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

  现就《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7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含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目的。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三)依据。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2017113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该通知规定:“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市人力社保局在向全社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起草《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2017121日起,对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6 

  三、 定档依据 

  根据丽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丽水本地经济在全省的对比,征求全社会和相关单位意见后,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选择第三档;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选择第四档。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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