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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丽政办发〔2017〕 133号
索引号:002645662-4-2018-3001 生成时间:2018-01-05 发布机构:市审管办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政策解读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171122日经政府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修订的背景 

  (一)制定背景:丽水市招投标平台自2004年建立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源开发经营权出让等交易项目,纳入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交易,基本实现了管办分离、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目标,为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又不断出现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拓展项目,且这些项目主要是在相关部门自行设立的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形成了既是业主,又是交易和监督管理单位“管办不分的现象。同时,分散在各行各业的交易规则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相同,统一制度执行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效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综合监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目的和意义: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是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手段。《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展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服务社会公众的作用。 

  二、制定的总体思路 

  在制定《目录》时,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提高配置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让招标投标市场在“阳光”在进行。在撰写条文时,秉承地方规范性文件不重复上位法的精神,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上位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重复赘述。结合丽水市区客观实际,根据上位法精神进行规定明确。 

  三、《目录》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文件);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1653号)。 

  四、《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制订目录的目的意义,明确了进场交易的范围及交易监管部门,并对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对应进未进项目的处理措施。第二部分为具体目录清单。 

  第一部分的第一条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必须进入目录清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一)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三)符合《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范围和规模标准需要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未按目录要求进入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交易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一部分的第二条内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交易活动中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市、县公管办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目录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交易项目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做到“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及时将新增的进场交易项目报送市公管办,并按相关程序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报送市公管办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一部分的第三条内容主要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的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技术条件,严格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定期公布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情况和动态信息。 

  第二部分内容为具体目录清单,主要分了5大类交易类别,分别是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土地交易类、国有资产交易类、公共资源交易拓展类。同时并明确了各类交易项目的具体监管单位。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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