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扫黄打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丽水市“扫黄打非”和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抄送: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扫黄打非”和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举报文化市场“涉黄涉非”和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当面、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扫黄打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部门)举报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
实,并据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文化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非法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目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的行为;
(二)非法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服务活动的行为,以及展览、比赛等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举报
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文化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五)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实名举报,经查违法事实确凿,视其情况给予举报人200-500 元奖励。一般性案件行政罚款额度1000 元以下的,奖
200元;1000-10000 元的,奖励300元;1-10 万元的,奖励 400元;10 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和涉刑案件奖励 500元;全国典型案
件奖励酌情提高。举报重大线索、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奖励金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举报人不愿领取的,从其
自愿。
(二)举报以案件宗数计量,联名举报计为同一宗;同一违法行为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
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三)本系统干部、职工在检查、暗访时发现违法违规活动,有义务及时报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不予奖励。
(四)奖励经费由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按相关规定支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办理程序。
(一) 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及有关罚没款收缴完毕后的 10 日内反馈举报人,告知案件查处情况,并填写《举报
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事由、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上报受理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认定;
(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文化执法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追究泄密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暂定试行至 2019 年。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扫黄打非”(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网络文化市场和 “扫黄打非”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2:丽水市网络文化市场和“扫黄打非”违法违规行为举
报奖励奖金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