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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讨
处理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困难和对策
发布时间: 2017-12-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有力打击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上述惩罚性条款执行过程中,有一部分职业打假人通过“故意”的知假买假行为而谋取利益,甚至以此为职业。他们不断地“找茬”,以期通过获得商家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谋取利益,导致一些厂商忙于应付、影响生产。同时,职业打假人也向执法部门发出投诉举报材料,申请执法部门居中调解,一旦商家拒绝调解,就要求执法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导致一些执法部门陷入“雪花”般的投诉举报材料之中无法抽身,严重影响其他日常工作。同时,职业打假人也给行政复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一)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5年义乌市行政复议局共收到职业打假类案件32件;2016年激增至288件,增长了8倍。职业打假人之所以热衷于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复议成本低,更便捷。大多数涉及职业打假类的行政复议申请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而且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一般不需要申请人出庭。二是周期短,见效快。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相对案情比较单一,从行政复议立案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限一般是6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职业打假人只要将行政复议申请寄出,就可以坐等行政复议结果。

  (二)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多种诉求结合方式灵活,涉及面逐渐扩大。目前的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主要以便宜的食品、广告投诉为主,但已经出现涉及贵重产品、卫生器具、药品等领域,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质量、工商、食品、物价等多个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专业技术性越来越强。在实际案例中,职业打假人往往将投诉、举报相结合,直接将标题写为“关于某某超市某某食品的投诉举报”,这无疑为下一步行为留有很大的空间。如若相关部门处理不当,极易陷入被动。受理、答复或调解时间超时、答复主体错误、行政文书制作不规范、信息公开不及时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等都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事由。

  (三)职业打假人往往采取组团行动,“批量”申请行政复议。当前职业打假人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日趋明显,职业打假现象逐步由个人行为发展为组团化、规模化行为,义乌市行政复议局经常收到来自同一地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该地址有多人在从事职业打假。同时,针对同类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多地、多部门的投诉举报,对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而“批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比如义乌市行政复议局就经常收到某一位职业打假人一次性寄出对某个单位的近十件行政复议申请。

  (四)职业打假人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职业打假人不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熟知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常会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直接引用,甚至直接要求相关部门适用某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项进行处理。从职业打假人申投诉举报内容看,从过去最简单的过期食品逐渐过渡到现在的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等较为专业的方面,而且准确率较高,争议的问题更加细化,借助的手段科技含量逐步上升。从职业打假人申投诉举报的行为方式看,往往采取EMS、挂号信等更容易保存证据的方式。从职业打假人的关注点来看,从最初的只注重实体结果即获取赔偿或者奖励,过渡为实体和程序并重,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对程序权利的维护方式促使实体结果的实现。

  针对职业打假人给复议工作带来的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准确甄别公益性职业举报人。当前,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在未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举报,并就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未购买商品、纯公益进行举报的职业打假人是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对于这类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

  (二)总结分析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办理职业打假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分析此类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力求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通过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法制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统一法律文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规范作用。

  (三)坚持以辩证的思维应对,发挥职业打假人的正面效应。职业打假人与商家,以及职业打假人与政府部门之间既相互对立,也相互统一。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既要有效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挑战,也要借机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职业打假人对企业有借鉴之处。他们所指出的问题,正是在经营管理中企业固有的短板,俗话说,发现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一半的问题,企业若能正面对待职业打假人,就能获得主动权,到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执法部门若能充分借鉴职业打假人的有益因素,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执法缺乏灵活性、监管效率不高的短板,则能全方位的提升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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