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报送单位
|
备注
|
1
|
对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责令停业、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
市环保局
|
2
|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
3
|
对无证、超标或超总量、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单位责令停业、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城管执法局
|
|
市环保局
|
4
|
对拒不履行拆除决定,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单位责令强制拆除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城管执法局
|
|
5
|
对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不符合市容环卫标准的建筑物、设施的单位责令强制拆除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6
|
烈士评定(批准、追认)
|
《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市级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报告递交市级人民政府,再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核转报
|
7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
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
8
|
水事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9
|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市安监局
|
|
1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1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12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包括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安监局
|
|
13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14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
15
|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6
|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7
|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8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19
|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安监局
|
|
20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1
|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3
|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4
|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5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6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安监局
|
|
27
|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8
|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9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0
|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1
|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2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3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安监局
|
|
34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环保局
|
|
3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37
|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关闭
|
|
38
|
对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排污单位责令停产整顿
|
|
39
|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令关闭
|
|
40
|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排污单位责令关闭
|
|
41
|
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作出停止或限制供水、供电决定
|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
42
|
对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关闭
|
|
43
|
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单位作出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气决定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
44
|
对噪声污染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45
|
对逾期未完成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单位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46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单位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
47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尾矿企业责令停产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
48
|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决定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
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船厂并拆船的单位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
|
|
50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
|
市环保局
|
|
51
|
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排污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
52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市国土局
|
|
53
|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县级国土部门组织报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经市政府审核,转报省国土厅、省政府批准
|
54
|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县级国土部门组织报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经市政府审核,转报省国土厅、省政府批准
|
55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7号)
|
|